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免除
在2026年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自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在西藏日喀则地区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面对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策略的制定,得益于卓玛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知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她细致入微地审查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这正是她专业精神的体现。
在质量责任反驳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她还进行了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几千万元”表述)及逾期利息,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数百万元”表述),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这一案件的成功,得益于卓玛律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成功适用,她通过论证被告C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C存在“债的加入”或法定义务,成功排除了被告C的付款责任;对证据效力的精准否定,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了不合理工程款主张;清晰的质量责任划分,明确了原告施工存在材料不合格、客土改良不达标等问题,减轻了被告方责任。
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担当法律责任
自执业以来,卓玛律师不断学习、不断精进,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培训和实务研讨,持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她深知法律工作不仅是技术的运用,更是责任的担当。在西藏日喀则这个具有独特民族文化背景的地区,卓玛律师不仅能够熟练运用藏汉双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更深刻理解民族地区的文化背景与群众实际法律需求。无论是在诉讼代理中,还是在法律咨询、调解过程中,她始终注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律条文,帮助当事人真正理解法律规定,理性面对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2年起,卓玛律师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26年起担任律所主任律师。此外,她还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日喀则市行政单位特邀监督员、日喀则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凭借出色的表现,被评为日喀则市优秀律师、日喀则市三八红旗手、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
在未来,卓玛律师将继续扎根西藏日喀则的法律服务一线,恪守“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以敬畏之心对待法律,以真诚之心对待当事人,努力成为一名有温度、有担当、有能力的法律人,为更多群众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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