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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消防工程公司与郑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江苏某消防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号(2021)黔XX民终XXX号。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郑XX工程款160177元及相应利息,该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因对方无资质应属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工程款应按双方约定73%结算并扣减已付5000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光伟。该律师团队首先逐页翻看一审卷宗,仔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怀疑一审判决在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结算、款项扣减等方面存在错误。为了查证,律师团队深入工程现场进行拍摄,获取现场视频等关键证据。同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原有证据进行重新整理和分析,制作《证据对比表》,对比双方主张的差异。
最终,律师团队发现工程未完工的客观事实,从法律层面论证案涉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应属无效,主张工程款应按双方约定的73%结算并扣减已付5000元。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苏某消防工程公司仅需支付郑XX工程款56338.8元及对应利息。
李光伟律师凭借上千件案件的实务积淀,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深入挖掘证据细节、精准进行法律论证是关键。他正在构建一套适用于该领域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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