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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收货方未收到货物,XX公司却以托运方支付运费及送货单有“王X”签名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朱佳嫣律师采用了一系列独特的审查逻辑。首先,逐页比对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发现该签名系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所签,无法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人。通过查阅送货单原件与XX公司员工笔迹样本比对验证,这一发现让律师明确不能仅依据送货单认定货物交付,为后续策略奠定基础,即不认可XX公司以送货单证明货物交付的主张。
其次,锁定送货日期后,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时,XX公司虽表示会找签收单据核对,但始终未提供,进一步证实XX公司无法证明货交收货人。通过向通讯运营商申请调取记录验证,这一发现使律师更坚定要求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加强了己方诉求的合理性。
最后,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收货方C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经法院当场查阅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这直接证明了货物未被收货人接收。此动作验证了XX公司无法提供货交收货人的相关单据并非偶然,而是货物确实未交付,促使法院认定XX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朱佳嫣律师2023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比对笔迹时,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已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笔迹比对有一定心得。她担任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等职务,在处理案件时严谨认真。最终,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需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相应利息,朱佳嫣律师帮助托运方成功全额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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