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为,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这起案件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该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公诉机关主张周X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而辩护人认为,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法院最终认定,周X在该项目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因为项目有初步的筹划,并非凭空捏造,不能仅仅因为周X有夸大宣传就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则主张,周X的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周X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表明其更像是在处理民事债务纠纷,而非典型的诈骗行为。因为如果是诈骗,通常不会主动归还大部分款项。
对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公诉机关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辩护人认为周X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认定涉案金额。法院最终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这是因为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大部分款项已归还,不能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额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经济往来时,一定要保持谨慎,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被指控犯罪的人来说,积极退赔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要主动承担责任。同时,在面对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大幅降低了被告人周X的刑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的贾琦律师。贾琦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大量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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