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租金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从公司租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还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公司认为,张某把租来的设备用于其他地方,且离开工地时未清点告知,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而辩护人指出,张某一直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争议焦点二:案件性质属刑事还是民事
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公司提供了租赁协议、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等证据,认为这些足以证明张某的诈骗行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出租方要加强对租赁设备的监管,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承租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设备,如果需要变更用途,一定要和出租方协商并取得同意。同时,遇到纠纷时,要先分清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避免盲目报案。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个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最终张某被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李鉴春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本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工作,成功为张某辩护。正是因为他多年的积累和钻研,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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