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此案的是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的赵一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承办过超500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崔女士与被告姜女士是朋友关系。被告姜女士以公司经营资金应急为由,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崔女士借款,崔女士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经催要,姜女士于2021年1月1日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之后姜女士陆续偿还部分款项,仍有21万元未还。
崔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借条、微信催要记录,但存在关键证据缺失。现金交付难以证明款项实际给付,且需证明崔女士有出借24万元的能力。
赵一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崔女士与其丈夫的营业执照,证明他们从事生鲜肉个体经营,日常交易流水金额较大,具备出借资金的能力。同时,梳理微信交易明细,进一步佐证崔女士的资金实力和出借可能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条直接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营业执照和微信交易明细则补强了崔女士的出借能力,使得借贷事实更具可信度。由于被告姜女士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放弃了答辩权利,未对这些证据提出质证。
最终,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崔女士提供的借条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结合营业执照和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法院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扣除已偿还的款项,判决被告姜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女士借款21万元,驳回崔女士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赵一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三方面核查法”。一是核查关键证据,如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二是核查出借能力,通过营业执照、交易明细等证明出借人有资金出借的实力;三是核查款项交付情况,虽然本案是现金交付,但通过其他证据间接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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