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接到立案通知时,整个人都慌了神。她没想到自己在抖音上发的一条视频,会让原告周X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她告上法庭。无奈之下,她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黎芳有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背景,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黎芳了解案件详情后,开始围绕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工作。此前她处理过一起相似的网络言论纠纷案件,知道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她首先分析案涉视频,发现视频中人物面部已作马赛克处理,未显示原告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
在证据攻防方面,原告主张另外两份含有其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但黎芳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下载记录、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数据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黎芳在处理多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精准地把握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了固定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黎芳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这样就固定了“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了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同时,黎芳还向法庭充分揭示了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原告在已婚状态下以“离异”名义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名誉损害与此自身行为存在直接关联,降低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了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在庭审过程中,黎芳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条理地阐述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郑某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
黎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通过有效的证据攻防策略和主动止损行为固定,结合情理与法理,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诉讼。她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践行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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