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胎儿如何行使继承权?
但是胎儿要继承祖父母财产,则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又涉及到一个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对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应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并且如果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胎儿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继承祖父母的财产。
当父亲去世的时候,孩子尚未出世,这种情况下其实有必要为胎儿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当然这里的孩子就包括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至于之后该如何继承这个遗产份额,就要看胎儿出生的情况了,若顺利出生了则就由其继承遗产,要是之后流产没有出生的话,则还是作为死者的遗产有其他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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