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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XX年8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藏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的卓玛律师,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介入此案。她接手后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阅卷。卓玛律师作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了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辩护的路径。她提出X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有异议、对抵扣事实有异议、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罪名定性有误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X某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XX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法院认为,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未获支持。
卓玛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细致地查阅案件卷宗,再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进行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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