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陆女士以被告龚先生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施贝贝作为龚先生的代理人,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展开辩护。她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同时,她强调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感情基础,解释了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施贝贝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成功维护了龚先生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施贝贝持有的初级社工证,使她能更好地理解婚姻中双方的心理状态和家庭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回到赵先生的借款案件,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是潜在争议点。施贝贝深知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她提供了赵先生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赵先生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施贝贝利用缺席审理规则,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款项性质争议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冯先生主张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而被上诉人孙先生主张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先生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先生不服上诉。施贝贝紧扣冯先生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论证该表述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她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先生从未向孙先生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先生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施贝贝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促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施贝贝秉持“用专业办案,用温度执业,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的理念,在这些案件中,无论是精准把握证明标准,还是强调感情基础与修复可能,亦或是强化借条证明力、辨析法律关系特征,都是她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的体现。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施贝贝正是凭借专业和细致,为当事人提供了务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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