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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某服饰公司与杨XX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杨XX担任品牌青年休闲服形象代言人,代言至2012年X月XX日,合同到期后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但公司仍在网站、电视台等播放杨XX肖像广告。杨XX多次要求撤下,公司拒绝,杨XX委托李同红律师起诉,索赔120万元。公司辩称拥有肖像权合法使用权、已撤官网广告、网站发布与其无关、杨XX无诉讼主体资格。
李同红律师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家事领域有深厚积淀。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协助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代言及清理期间,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肖像。这一发现让维权有了坚实的合同依据,后续策略围绕此展开。
接着,李同红律师收集侵权证据。他审查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发现大量招商加盟网站刊登带有杨XX肖像的广告。经核实,这些广告是公司提供并要求发布的,证明公司作为广告主有清理义务却未履行。这一证据为证明公司侵权提供了关键支撑,后续在应对公司抗辩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公司“招商加盟网站自行发布、与其无关”的抗辩,李同红律师审查公司与网站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发现该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未对广告继续投放续约。结合此前发现公司提供广告的情况,认定公司有义务通知网站清理广告却未有效履行,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同红律师执业20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在证据审查和责任认定上经验丰富。
一审判决公司撤下广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杨XX和公司均上诉,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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