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车辆购买的保险在真正需要理赔时会遭遇波折。2024年4月16日,他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本以为能为车辆提供一份可靠的保障。然而,2025年1月26日,他女儿驾驶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车辆受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可之后却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这让苏X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他找到了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和刘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现任职于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301202310665964。他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擅长民事和刑事领域,尤其在建工类合同案件方面有深入研究。
在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柴昊然律师和刘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积极收集证据,为案件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
柴昊然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在民事案件领域重点聚焦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纠纷,在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他善于梳理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他深入分析了事故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与事故无直接关联。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与事故无直接关联,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保险金23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苏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柴昊然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柴昊然律师始终坚信法律的力量,致力于通过自己的专业努力,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成为广大委托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化解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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