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XX是来自重庆渝中区的高龄投资者,被告是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XX县的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原告称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投资受损,要求赔偿26944.98元及承担诉讼费。被告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但认为原告交易对账单不完整,部分损失应扣除。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其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使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法律适用跨多领域的案件中能够发挥专业作用。
接案后,徐晓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他发现原告提供的交易对账单虽可能存在被告所说的不完整情况,但仍能从中明确有效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交易记录进行细致比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有力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抗辩理由,结合已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合理的损失计算与扣除比例建议。最后,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为法院最终裁判提供充分依据。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考虑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因素,酌情扣除20%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刘X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007.5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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