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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咸宁,被告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工程公司负责人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3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王XX因此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检方认为王XX主观恶性大,不应适用缓刑。
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她在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王XX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时,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清晰记录了王XX已全额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的事实。张丹华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持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这种“法律+财务”的复合背景使她在处理涉及财务和法律交叉的案件时游刃有余,能精准定位案件核心问题,与本案涉及税务、财务的特点高度匹配。
张丹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案后,她第一时间会见了王X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在梳理证据时,她发现王XX购买发票是为了工程结算,并非用于牟利或逃税。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她仔细比对了王XX与唐X之间的工程往来合同、款项支付记录等,同时调查了工程的实际情况。她还申请了审前社会调查,以证明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在庭审中,她提交了完税证明、滞纳金单据、工程往来合同等证据,详细阐述王XX主观恶性低、已全额挽损、系初犯且具备缓刑条件等观点。
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XX的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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