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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先生遭遇的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是常先生,被告是海阳某置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常先生认为自己受销售人员诱导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存在误导,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则称常先生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缴纳购房款,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常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人员陈先生开具的购房款收据,以及与陈先生的部分沟通记录。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销售人员诱导他签订协议、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证据。
赵一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与常先生详细沟通,梳理出了完整的事件时间线和沟通细节。接着,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陈先生与常先生之间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固定双方沟通的证据。同时,收集了该楼盘其他购房者的类似遭遇,作为佐证常先生受诱导情况的旁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房产公司质证称,购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常先生应遵守协议约定。赵一律师回应,从常先生提供的沟通记录和其他购房者的情况来看,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导致常先生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并非常先生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先生与房产公司自愿解除《幸福海岸项目订购协议书》,房产公司在扣除一定违约金后,于指定日期前向常先生返还剩余涉案房屋已付款项。常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赵一律师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梳理当事人与对方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关键信息和证据线索;二是及时申请调查令,调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流水等;三是收集类似案例和旁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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