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医疗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是指被保险人和监护对象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后进行的赔付。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ArticleTitle}

一、监护人责任医疗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组织。由学校、幼儿园为其在读的学生统一投保监护人责任保险时,可出具一张保单来承保。

(二)保险责任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费用包括:

一是被保险人因与索赔方为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但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是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承保实务

(一)风险评估

由于监护人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涉及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该业务主要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相对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监护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主要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而且两者是一致的。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保障的每人赔偿限额的不同,在参考被监护人年龄的基础上,依照条款和费率规章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基本险或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

根据投保人赔偿限额的档次和被监护人的年龄确定相应的费率,后乘以累计赔偿限额和投保人数即为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限短于或长于一年的,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也是经常会出现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也是因为监护人没有监管到位所致,那么国家也是十分的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不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同时也会在法律中规定了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是可以撤销或更换监护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监护人责任医疗是什么意思?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4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4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7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8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1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0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6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关于监护人责任医疗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保险指的是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造成了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时候,那么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保险人,则需要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来负责进行赔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监护人什么意思监护人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什么意思监护人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监护人责任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就是对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和监督。通常,未成年人的首要监护人是他的父母而成年精神病人的首要监护人是他的配偶,如果他没有配偶,那么他的监护人才是他的父母和子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重症监护室农村合作医疗给报销吗
[律师回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属于报销的范围
1、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中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2、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和超过物价标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4、非医疗性费用:包括整容美容、预防接种、矫形手术、镶牙、视力矫正等。
5、因交通事故、药事事故、医疗事故、公(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职业病治疗费。
6、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服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输血、器官移植、导管、支架、手术止痛泵费用,以及进口特殊材料或置入材料等。
8、服务类项目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调温费、住院病人陪人陪床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费、监护费、特护费、健康查体费等医疗收费明细中的“其他”类收费不予报销。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症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具有承包性质的院中院、院内科室的医药费用。
1
1、未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发生相应的传染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1
2、性病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
1
3、目前婚前医学检查、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非治疗性费用暂不列入补偿范围。除了以上不报的内容,其余都是可以报销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监护人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责任险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是说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受伤的话,保险公司可以代替监护人出赔偿金,这就是为了防止小孩在不懂事的时候将他人弄伤的保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你好,我和我老婆还没结婚但是有了孩子,我想问问医疗纠纷婴儿留医院监护不力父母要付钱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监护人有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上文为您解答医疗纠纷婴儿留医院监护不力父母要付钱吗 这个问题请参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监护人责任保险什么意思?
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意思就是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如果造成第三人受害,那么就可以利用此保险来进行赔偿;但如果责任不在被保险人那么此保险就不会承担任何的赔偿,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监护居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居住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详见77条和105条的规定: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意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意定监护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用、消费、住房等委任与受任人(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为委任监护合同。是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后,受托监护人(代理人)依照合同约定代理监护事务,并由选任监督人对委任监护人予以监督,委任监护合同生效的制度。[23]意定监护制度,其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委托监护合同;二是以该合同为基础,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而加设的公权力担保,即由选任监督人的公力监督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是,以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确保合同当事人自治(本人的自我决定);二是,配以必要的公力干预,以达到援助和保护本人的目的。此项制度不论是理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是对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二、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即希望将来利用意定监护之人,与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人之间,预先在公证机关或登记意定监护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为本人的情况)必须具备必要的缔约能力。意定监护合同书必须同时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书(日本《任意监护法》第3条)。在缔约时,原则上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双方都必须在场。以公证人与本人当面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据此,公证人或可以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进行确认并担保的机能。
三、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四、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指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我朋友的监护人现在变了但是这次的监护人似乎有点特殊,前面加了指定两个字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生儿医保检查费,药费,监护费,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医疗费哪
[律师回复]  
一、审查原则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

1)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2)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对医疗费具体费用的审查: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此规定有待商榷强行转院导致休克晚期案,如此操作不利于案件处理)。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此规定也不太合理,基础疾病与外伤竟合时,常为先控制基础病情再行外作治疗,此时,治疗基础病情的费用笔者认为尚属合理)。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确属必要,且为治疗所必须即可,是否经医院批准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求,关键看私自买药的目的,常有:为了便利、为了省钱等原因)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但房费不属于法医临床的鉴定范围)
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这一鉴定结论常涉及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应谨慎处理)
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目前操作方式为: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一步确认,但往往鉴定机构留于形式,未经实质审查)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二、审查事项(
1)使用药物的合理性的审查:建议使用医保用药,用药掌握对症、适量、合理、适时原则,处理时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嘱单,这样可以避免搭车开药和的发生,同时也便于进行费用的审查。仅有医院收费发票,而无医嘱部分不应保护。(医嘱+收费发票)营养支持用药、能量合剂等是否应用,应以伤者当时的情况和伤后的体质状况决定,如伤者有大量失血或年老体弱,为促进损伤的尽早恢复则可以适当使用营养支持药,其余情况均不应大量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在损伤中相当普遍,在药物费用中占较大比例,审查时应当在医保药的范围内遵循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排列阶梯,联合应用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如原因未明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需较长时间用药,有可能产生耐药或有可能产生二重感染者;需要发挥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者等,对于不符合适应症的联合用药,则不予保护,只能承认其中的一种为合理。同时,对用药剂量进行审查,看用药是否符合常规剂量,单位时间内开具的药物是否可以用完。(
2)对全面仪器设备检查,不具备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检查、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医疗费用不合理。有检查指征而重复检查结果呈阴性的只能保护第一次的费用。(该规定欠合理)(
3)再次费用:常见的有颅骨修补、异眼、异齿的安装、取内固定等,应当以当地中等医疗水平能施行为标准;整容术、消除内脏粘连手术一定要有原经治医生的批准意见;对于疤痕是否需整复的问题,应当以是否影响功能为标准,如疤痕粘连影响关节或器官功能时则需进行修复,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则不应保护。(该规定欠合理)
(4)伤病关系: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保护其治疗损伤部份;2)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损伤部份应予完全认定合理,而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但不超过50%;3)损伤诱发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份,笔者认为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三、审查方法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会被驳回。人身损害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4)轻度损伤后长时伺治疗;(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
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8)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9)搭车开药、时有发生。对于不合理费用,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证人”因此,通常情况下,有关讼争的医疗费问题,不宜完全由法官心证之。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是不足以完成的,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就有关专门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但实务中,很少有专家就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庭作证。赔偿义务人很难完成该证明责任,致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经常背离,不利于定分止争。被告提出异议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因此,应当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查。
新生儿医保检查费,药费,监护费,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医疗费哪
[律师回复]  
一、审查原则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

1)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2)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对医疗费具体费用的审查: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此规定有待商榷强行转院导致休克晚期案,如此操作不利于案件处理)。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此规定也不太合理,基础疾病与外伤竟合时,常为先控制基础病情再行外作治疗,此时,治疗基础病情的费用笔者认为尚属合理)。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确属必要,且为治疗所必须即可,是否经医院批准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求,关键看私自买药的目的,常有:为了便利、为了省钱等原因)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但房费不属于法医临床的鉴定范围)
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这一鉴定结论常涉及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应谨慎处理)
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目前操作方式为: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一步确认,但往往鉴定机构留于形式,未经实质审查)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二、审查事项(
1)使用药物的合理性的审查:建议使用医保用药,用药掌握对症、适量、合理、适时原则,处理时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嘱单,这样可以避免搭车开药和的发生,同时也便于进行费用的审查。仅有医院收费发票,而无医嘱部分不应保护。(医嘱+收费发票)营养支持用药、能量合剂等是否应用,应以伤者当时的情况和伤后的体质状况决定,如伤者有大量失血或年老体弱,为促进损伤的尽早恢复则可以适当使用营养支持药,其余情况均不应大量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在损伤中相当普遍,在药物费用中占较大比例,审查时应当在医保药的范围内遵循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排列阶梯,联合应用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如原因未明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需较长时间用药,有可能产生耐药或有可能产生二重感染者;需要发挥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者等,对于不符合适应症的联合用药,则不予保护,只能承认其中的一种为合理。同时,对用药剂量进行审查,看用药是否符合常规剂量,单位时间内开具的药物是否可以用完。(
2)对全面仪器设备检查,不具备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检查、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医疗费用不合理。有检查指征而重复检查结果呈阴性的只能保护第一次的费用。(该规定欠合理)(
3)再次费用:常见的有颅骨修补、异眼、异齿的安装、取内固定等,应当以当地中等医疗水平能施行为标准;整容术、消除内脏粘连手术一定要有原经治医生的批准意见;对于疤痕是否需整复的问题,应当以是否影响功能为标准,如疤痕粘连影响关节或器官功能时则需进行修复,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则不应保护。(该规定欠合理)
(4)伤病关系: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保护其治疗损伤部份;2)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损伤部份应予完全认定合理,而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但不超过50%;3)损伤诱发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份,笔者认为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三、审查方法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会被驳回。人身损害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4)轻度损伤后长时伺治疗;(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
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8)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9)搭车开药、时有发生。对于不合理费用,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证人”因此,通常情况下,有关讼争的医疗费问题,不宜完全由法官心证之。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是不足以完成的,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就有关专门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但实务中,很少有专家就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庭作证。赔偿义务人很难完成该证明责任,致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经常背离,不利于定分止争。被告提出异议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因此,应当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查。
新生儿医保检查费,药费,监护费,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医疗费哪
[律师回复]  
一、审查原则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

1)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2)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对医疗费具体费用的审查: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此规定有待商榷强行转院导致休克晚期案,如此操作不利于案件处理)。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此规定也不太合理,基础疾病与外伤竟合时,常为先控制基础病情再行外作治疗,此时,治疗基础病情的费用笔者认为尚属合理)。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确属必要,且为治疗所必须即可,是否经医院批准笔者认为并不一定要求,关键看私自买药的目的,常有:为了便利、为了省钱等原因)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但房费不属于法医临床的鉴定范围)
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这一鉴定结论常涉及患者与医院的关系,应谨慎处理)
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目前操作方式为: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一步确认,但往往鉴定机构留于形式,未经实质审查)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二、审查事项(
1)使用药物的合理性的审查:建议使用医保用药,用药掌握对症、适量、合理、适时原则,处理时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嘱单,这样可以避免搭车开药和的发生,同时也便于进行费用的审查。仅有医院收费发票,而无医嘱部分不应保护。(医嘱+收费发票)营养支持用药、能量合剂等是否应用,应以伤者当时的情况和伤后的体质状况决定,如伤者有大量失血或年老体弱,为促进损伤的尽早恢复则可以适当使用营养支持药,其余情况均不应大量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在损伤中相当普遍,在药物费用中占较大比例,审查时应当在医保药的范围内遵循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排列阶梯,联合应用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如原因未明的严重感染或混合感染;需较长时间用药,有可能产生耐药或有可能产生二重感染者;需要发挥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者等,对于不符合适应症的联合用药,则不予保护,只能承认其中的一种为合理。同时,对用药剂量进行审查,看用药是否符合常规剂量,单位时间内开具的药物是否可以用完。(
2)对全面仪器设备检查,不具备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检查、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医疗费用不合理。有检查指征而重复检查结果呈阴性的只能保护第一次的费用。(该规定欠合理)(
3)再次费用:常见的有颅骨修补、异眼、异齿的安装、取内固定等,应当以当地中等医疗水平能施行为标准;整容术、消除内脏粘连手术一定要有原经治医生的批准意见;对于疤痕是否需整复的问题,应当以是否影响功能为标准,如疤痕粘连影响关节或器官功能时则需进行修复,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则不应保护。(该规定欠合理)
(4)伤病关系: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保护其治疗损伤部份;2)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损伤部份应予完全认定合理,而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但不超过50%;3)损伤诱发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份,笔者认为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三、审查方法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会被驳回。人身损害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2)不合理使用杭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3)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4)轻度损伤后长时伺治疗;(5)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
(6)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
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7)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8)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9)搭车开药、时有发生。对于不合理费用,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证人”因此,通常情况下,有关讼争的医疗费问题,不宜完全由法官心证之。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是不足以完成的,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就有关专门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但实务中,很少有专家就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庭作证。赔偿义务人很难完成该证明责任,致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经常背离,不利于定分止争。被告提出异议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因此,应当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监护人责任医疗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