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到了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需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之后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被告B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一是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二是表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击。对于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这一说法,于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在优先购买权方面,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于彩霞律师通过胜诉判决,让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被妥善保存起来。公司也按照判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A不再承担代持股权的风险,这起股权代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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