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蒋XX、高X、张X、赵X四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及多起诈骗案件及巨额资金。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蒋XX等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局面。
2018年执业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上百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张志来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蒋XX银行卡交易虽涉及诈骗资金,但部分交易时间与诈骗行为发生时间存在差异,通过与银行进一步核实交易流水和时间戳,确认这些交易与诈骗行为关联性存疑,这一发现为后续为蒋XX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在审查到案情况时,张志来律师发现被告人张X和赵X有主动投案情节。他仔细核对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记录,并与办案人员沟通,验证了二人自首的真实性。这一情节为张X和赵X在量刑上争取从轻提供了关键支撑。
对于各被告人的获利及退缴情况,张志来律师逐一梳理。他发现蒋XX和高X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通过查看退缴凭证和相关笔录,确认了退缴的真实性和金额准确性。这一情况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蒋XX因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和赵X因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蒋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X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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