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上饶市的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A某、B某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A某、B某依约取得“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致使A某、B某无法建房。此后十余年,A某、B某通过信X等渠道主张权利,C镇政府未解决问题,也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
20XX年,A某、B某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A某、B某不服,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郑智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此前有过初中教学和民营医院相关工作经历。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业至今,郑智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占比约60%。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郑智律师确定了程序违法抗辩、实体义务论证和证据组织的法律路径。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驳回了原告主张的130万元赔偿请求。
郑智律师处理此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审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再从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论证行政机关的义务,同时注重收集和组织相关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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