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时间是多久
在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如果是可以接受处理的情况,会在五天的时间之内,去审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况,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能够做出关于行政复议的决定的时候,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准许之后,可以对审批的时间做一个适当的延长。与此同时,要去通知申请人本人,那么延长的期限也是有时间规定的,最长也只能在三十天以内,这样的期限以内。相关部门做出了行政复议的决定之后,当行政复议的决定书送到当事人的手中的时候,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也就达成了。
如果是不能够接受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部门会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当事人,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查验,发现该申请虽然不属于本机关的处理范围,但是属于别的机关管辖,可以去通知申请人本人,让其去属于管辖范围的机关部门办理行政机关复议申请。如果是属于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如果确认该申请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该在七天之内的时间里面,把该申请转送到其他相关机关部门去处理,同时还要去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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