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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陷入追偿权纠纷。起因是被告王XX未按约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发商代偿后,起诉王XX要求偿还代偿款419892.21元及利息。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在被告失联、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证据产生怀疑,担心证据链不够完整清晰以支持开发商的诉求。为查证,戴芬芳律师逐份逐页仔细翻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法院判决书及代偿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她将银行出具的《担保单位还款证明》《代偿证明》与转账凭证、法院执行扣划记录进行详细对比,还制作了《代偿款项明细对比表》,对每一笔款项的金额、时间、用途等进行标注。
最终,律师发现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清晰证明了开发商作为连带保证人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共计41.2万元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XX追偿,遂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
该案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追偿权纠纷案件时,细致审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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