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被告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提供3张银行卡及1部手机,并配合“刷脸”验证,帮他人从银行柜台取现41万元。其中,包含吴X被网络诈骗资金151200元、张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苏某从中获利4000元。
3月21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还违法所得4000元,还缴纳补偿款50000元。随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及时了解案情,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苏某,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苏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接着,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建议苏某及其家属尽快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50000元,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争取缓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后,充分挖掘从轻、减轻情节。重点论证苏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后,适用速裁程序,高效结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律所同意并配合,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7日当庭宣判,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苏某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律所提出苏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另向公安机关缴纳补偿款,具有真诚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苏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所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苏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上诉。
案件收尾后,苏某无需实际入狱服刑,判决生效后便回归正常生活。他对律所的帮助表示感激,认可律所高效、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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