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刘X曾均租住在临沂市罗庄区李X家中。2021年6月,刘X酒后回租处,因未带钥匙,孙X为其开门,刘X却误认为孙X插着门不让他进,便辱骂孙X还拿马扎欲砸孙X,孙X躲开后打了刘X一拳,房东李X、赵X将二人拉开。刘X不依不饶,继续辱骂孙X,还拿水果刀欲捅孙X,被李X、赵X制止后带回房间。孙X见刘X拿刀,回房拨打110报警后在院内等待。
之后,房东在刘X房间劝导他,刘X提出上厕所,在院内见到孙X,二人再次争吵,刘X打了孙X一拳致其脸部流血,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刘X摔倒在地,孙X坐在刘X身上对其脸部实施殴打,刘X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鉴定报告显示,刘X系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孙X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孙X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许仙凤律师代理上诉程序。
许仙凤律师接手案件后,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沟通,搜集到事发经过的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经查,被害人刘X酒后因琐事对孙X产生误会,对孙X实施辱骂并欲用马扎及水果刀伤害孙X,孙X报警后双方再次争吵进而厮打,争执中刘X头部着地,孙X对其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X酒后无故对孙X实施滋扰,对于本案的发生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X虽有谩骂及欲伤害孙X的行为,但均被他人制止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对孙X造成的不法侵害、强度及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过,刘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刘X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6908.7元,因被害人刘X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孙X按照60%的赔偿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145.22元。刘X家属所诉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子结了,相关的判决书和证据材料被整理归档。许仙凤律师也继续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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