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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湖北咸宁赤壁,被告谢某作为累犯,因合伙销售“笑气”被提起公诉。谢某合伙销售“笑气”金额达7.4万元,获利5000元,且20XX年刑满释放,检察院建议刑期为1-1.5年,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形态以及确定量刑情节。
张丹华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卷。张丹华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持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以“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处理案件。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张丹华律师确定了三重辩护策略。在证据切割方面,针对72箱未售出“笑气”,主张犯罪未遂减轻责任;举证谢某仅参与联络,未主导经营,认定其为从犯情节。在程序联动上,以自首(电话传唤到案)和认罪认罚启动量刑协商,并让谢某全额退赃以阻断加重处罚可能。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谢某有期徒刑9个月,低于检方建议下限,同时判处罚金3000元,退缴赃款5000元没收,在累犯法定从重前提下实现了最低刑期。
张丹华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案卷,精准找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角度切入辩护,并通过证据切割和程序联动等策略,为委托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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