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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某自动化公司与原告某激光公司签订定制化工业机器人销售合同。被告依约完成非标设备生产、交付、安装调试,并通过终端客户验收,但原告以“逾期交货”“未履行义务”为由,恶意拒付数十万元剩余货款,还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上百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高额违约金。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黄蓉。该律师怀疑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于是开始查证。她逐页翻看合同条款,仔细对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实际付款记录,发现原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况;接着,她致电被告公司员工,核实到原告恶意挖走核心技术团队的情况;同时,她还查阅被告公司的采购记录和验收报告,发现原告擅自采购相关配件且拒绝验收设备。
最终,黄蓉律师掌握了原告逾期付款、恶意挖人、擅自采购、拒绝验收等一系列根本违约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观点,驳回原告全部本诉请求,支持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委托人实现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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