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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市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因销售明知掺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李鹤。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怀疑公诉机关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了查证,他逐页翻动涉案食品鉴定报告、销售记录、资金流水、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用荧光笔标记出与销售规模、违法所得数额、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相关的关键内容,并制作《证据对比分析表》,将各项证据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对比。
经过仔细审查,律师发现虽然案件情节符合入罪标准,但尚未达到“其他严重情节”的严苛程度。庭审中,律师围绕犯罪情节、量刑均衡、缓刑适用条件等发表完整辩护意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求法院依法对委托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律师积极推动委托人全额预缴罚金,主动认罪认罚、深刻悔罪,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性。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李鹤律师表示,在刑事辩护领域,对证据的精细审查是关键。他正在构建一套针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便在未来的案件中更高效地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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