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机械公司由原某机械公司更名而来,并承继了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自2016年起,原公司及原告先后与被告XX公司签订六十余份《产品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七十余万元未付。原告遂诉请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未对账,且原告无权主张原公司签订合同的货款。黄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后,首先对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书面通知、函件等材料进行了详细查阅。
黄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曾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多个职务,在企业合规治理等方面有深入研究。这些经历使她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不仅关注合同本身的条款,还注重双方业务往来的细节。她仔细比对了双方后续业务往来记录,以此来证明被告对原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的知情和认可,为原告的主体资格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及债权债务承继事宜,且被告在更名后仍与原告持续发生业务往来,应认定其对债权债务承继事宜知情且认可,原告有权主张原公司及自身签订合同的全部欠付货款。在庭审前,黄蓉律师对六十余份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逐一核对合同价款、发货记录、发票开具情况、被告付款记录,形成清晰的货款对账明细。经核算,六十余份合同总价款四百七十余万元,被告已付三百九十余万元,尚欠七十余万元,扣除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两台油缸价款十五万余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六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六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蓉律师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债权主体资格证据,再全面梳理合同及货款账目的方法。她会重点收集公司名称变更等能证明债权承继的证据,以确认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对合同相关的各项记录进行细致核对,精准计算欠款金额。黄蓉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在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等方面,她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光伏高新产业、生产制造等多个领域的企业,通过务实、专业的服务,帮助客户防范法律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