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接手此案的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的庞世伟律师,他和汪XX律师为鲁XX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认为本案系犯罪未遂,因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子结了,鲁XX不用再担心实刑羁押对生活和家庭的影响,他的生活也逐渐恢复了平静。庞世伟律师的专业辩护,为鲁XX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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