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XX月,原告某某食品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将被告某某食品公司、某某超市公司、某某连锁公司告上广东省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被告生产销售的“XXXXXX”蛋卷产品是否侵害原告“XX”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以使用“XX”为地名正当使用进行抗辩,原告面临证明被告侵权且非正当使用的困境。
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郑捷峰首先进行笔迹比对,对被告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笔迹与已知样本逐页比对,发现部分签名存在明显差异,通过专业笔迹鉴定机构验证,确定部分文件可能系伪造,这为后续质疑被告证据真实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比对笔迹后,执业经验丰富的郑捷峰,已有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他开始锁定日期,审查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日期,发现被告在原告商标驰名认定之后仍持续生产销售,通过查看产品包装日期、销售记录等进行验证,确定被告侵权的时间跨度,为计算赔偿金额提供依据。
随后,郑捷峰调取微信记录,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关于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交流,经公证验证其真实性,进一步证实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接着,他申请气象数据,查看被告生产地在特定时间段的气象情况,与产品生产记录对比,验证生产的合理性。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实际入库数量与销售记录不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以逃避赔偿的嫌疑。调考勤记录,确定相关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工作情况,辅助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最后,对有争议的文件再次进行笔迹鉴定,强化证据的证明力。
身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的郑捷峰,凭借扎实的证据链条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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