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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涉案团伙多次从云南省楚雄市运输大量毒品至四川省境内,2019年8月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000克及海洛因若干,10月x日运输甲基苯丙胺600克、海洛因1750克,涉案毒品总量巨大,毒资及违法所得达数百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参与长距离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从犯。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开始怀疑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他逐页翻动侦查阶段的卷宗,仔细审查每一份笔录和相关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他致电相关证人,核实侦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同时,他还制作了《证据合法性审查表》,将侦查阶段的程序和证据一一罗列,进行详细比对。
通过这些查证动作,郑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形。他立即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从程序上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有效性。此外,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对被告人A的主观故意进行了深度剖析。他将被告人A的客观行为、报酬标准、认知水平等因素一一列出,制作了《主观故意分析表》,系统论证被告人A缺乏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A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考虑到其系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郑晓龙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600余件案件经验,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沉淀出了一套精准的证据审查方法论。他认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合法性和主观故意的审查是关键。他完善相关知识工具,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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