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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张X(男)与李X(女)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XX年X月分居。同年X月,张X伙同亲戚抢走孩子并藏匿近一年半,李X多次协商探视事宜无果,双方家庭冲突不断。20XX年X月,李X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张X则当庭主张抚养权。
戴丽萍律师接受委托后,怀疑张X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得到支持。她迅速梳理案件核心问题,将案件情况逐一向XX妇联汇报,推动妇联介入。在查证过程中,她紧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核心原则,明确指出张X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抚养权判定法定要求。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丽萍。该律师在法庭调解阶段,联合法官、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从法律、情感、子女成长等多个角度与双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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