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当事人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容留他人卖淫,争议焦点在于部分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及对应收入是否应计入犯罪获利。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仅知道自己提供了场所,但对于色情服务的具体性质和收入情况没有明确区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对部分色情服务性质的界定以及对应收入的准确统计。
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围绕定性边界、非法获利计算、量刑情节展开专业辩护。他依据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规则,明确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卖淫范畴,该部分收入依法不应计入犯罪获利。在庭审中,他明确提出案涉部分项目属于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立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获利评价。
对于控方而言,他们认为所有色情服务收入都应计入犯罪获利。但曾律师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案例进行回应,强调法律的明确界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本案存在两大不利情节:一是当事人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是当事人前期翻供,不构成坦白,从轻空间极为有限。曾律师重点引导、固定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劝说当事人在庭审终结前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曾律师关于获利扣减的关键辩护意见,对非进入式色情服务部分收入予以扣除,最终认定非法获利2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当事人虽系累犯应从重,且不构成坦白,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界定法律定性、有效扣减非法获利、积极运用量刑情节的方法论。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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