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这给XX的量刑带来了不利影响。XX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其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的相关事实,但缺乏能有力证明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低等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可能会强调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等理由。对此,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细致阅卷核证、精准定位方向、庭审精准发力”的方法论。先通过细致阅卷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和关键证据,再根据证据确定辩护方向,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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