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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期间,位于云南昆明的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向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XX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20XX年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但一直拖延支付。于是,原告遂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
汤思骑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有着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在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后,依法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认真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查找其中关于供货、对账的相关内容。执业至今,汤思骑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审查与纠纷处理。针对本案因无书面合同导致的事实认定这一争议焦点,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0XX年2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经过审理,20XX年6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XX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
汤思骑律师处理此类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双方的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入手,固定能够反映交易过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欠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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