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原告A班组挂靠被告B名下,为被告C提供钢构件制作及安装劳务。双方就劳务费用产生争议,原告A主张被告B支付欠付承包费用几十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B称款项已结清,被告C称已付清劳务费且提成费无合同依据。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受原告A委托参与诉讼。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笔迹比对,逐页审查被告B与被告C签订合同中原告A的签名,发现签名笔迹与原告A平时签名差异明显。她找来原告A近期多份文件签名进行验证,确定该签名非原告A本人所签,这一发现使合同对原告A无拘束力,后续策略上坚定了主张原告A不承担该合同约束的方向。
接着,黄蓉律师锁定结算日期,审查2021年度无争议结算资料和2022年度微信结算记录,发现2022年度原告A向被告C生产负责人发送的结算资料中明确了每吨50元的劳务提成费,对方未提出异议。她通过调取微信记录原始载体验证该记录真实性,以此证明2022年度提成费系延续2021年交易习惯,为后续主张提成费提供有力支撑。
在查证过程中,黄蓉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调查施工期间天气状况,以验证原告A实际施工天数。同时,她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C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钢构件入库数量,与原告A主张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另外,调取出勤记录,核实原告A班组人员出勤情况。最后,黄蓉律师申请笔迹鉴定,进一步确定合同签名真伪。
黄蓉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有着丰富的笔迹审查经验。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她凭借专业能力,在查证停工记录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C尚欠原告A劳务款十余万元,判决被告C支付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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