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赵X和周X是母子,孙X和周X于2014年7月2日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共计952508元。之后,赵X认为这些钱是借给二人的,要求孙X和周X共同返还。孙X则不认同,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赵X认为自己支付的这些款项就是借款,虽然没有借条,但钱确实给出去了。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法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有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同时,由于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赵X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觉得自己给儿子儿媳买房出的钱就是借款。孙X则认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法院认为,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赵X主张给店铺的出资是借款,要求返还。孙X称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法院查明,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亲属之间,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儿媳孙X不用偿还所谓的“借款”。这个结果也提醒大家,在处理亲属间的经济往来时要更加谨慎。
本案中,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了在职研究生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抓住了借贷合意这一核心要点,成功帮助孙X赢得了官司。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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