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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她没有接那份委托。当事人是一家公司,因与合作方的交易产生退税损失,前来寻求代理打官司索赔。
当事人带着案件找到她时,满怀希望能通过诉讼挽回损失。他们详细讲述了交易过程,称合作方采购货物后出口退税出现问题,已自行补缴税款,要求合作方赔偿损失,预期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款及利息等。
她经过分析后发现了真实问题。合同中并未约定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退税异常是上游企业导致的,当事人一方并无过错。而且,当事人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自行补缴税款,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
基于这些,她给出的判断和建议是不立案打官司。她告知当事人,打官司胜诉概率很低,建议另寻其他解决办法。当事人对此反应是犹豫,不太理解为何不能打官司。
她坚持这一判断的依据是,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当事人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时,当事人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来看,打官司对当事人不利。
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没有起诉,避免了诉讼费和时间损失。一段时间后,当事人通过与合作方协商等其他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
在她看来,处理案件时要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则来判断。有些案件,打官司并非最佳选择,避免更大的损失同样重要。就像这起案件,虽然当事人一开始不理解,但最终接受建议未起诉,也算是一种妥善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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