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指借债人或者第三人将某一特定物,如: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社会认可价值的东西,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债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用减价或者拍卖的方式,来拿回自身损失的一种方式。
所以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双方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借债人到时间没有按规定还完借款,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指的是在双方商议签订的借款协议中,不算双方所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就单单是借出去的那笔钱,借钱给他人的本金。我国抵押权从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本金不受到损失,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的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2、利息,指的借款人因借债务人金钱所支付给他的报酬。所以利息又称子金,与借款人的本金所对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也就是时间)。利息作为债权人借他人钱之间所耗费的时间而收取的费用,是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的。
3、违约金,指的是在双方商议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时候,应向债务人所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债务人也可以将约定的违约金代换成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所以违约金对债权人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的,在借款人违反约定损害到债务人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所受到的损失。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借债人因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时,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债务人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因他的违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这笔钱就是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但是恶性违规是以惩罚性为主的。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借款人一旦造成债务人损害都必须以债务人所受的损失以相同的财产进行赔偿。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是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人所借款项时,债务人用借款人抵押物(如房子、车子等)进行拍卖用以弥补自身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二就是利息,也就是该笔抵押物对应的借款的利息,三是借款的本金。但必须是与实现担保物权所必须的费用。举个例子,比如:借款人乙用自身一辆车子进行抵押来作为担保,让甲借钱给自己,但是到了还款时间,乙无力偿还债务,于是债务人甲就可以将乙所抵押的车子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补偿自身的损失。即车子变卖所得价款为2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3万,甲所借出去本金合约协议所签订的利息是4万,本金是40万。假如乙用拍卖所得得钱20万先进性清还本金的话,可以还20万,还剩下未还的款项为20万,那么原先所借出去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没有得到偿还,作为债务人甲是受到损害的。
所以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知道,假如借款人在无法归还所借钱的时候,用出售抵押物来归还债权人的本金,那么债权人就会损失部分的利息收入。所以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以上这五点就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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