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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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的是我们债权人根据国家的法定事由,行使债权,债务人有权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我的保证人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所以是有权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假如债务人放弃了这个权利,但是保证人任然有这个权利。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什么权利

为什么现在很多的交易都是需要保证人的呢,主要是因为有一方无法兑现到期的的债务的时候,保证人这个时候的就需要出来承担这份债务,虽然保证人在法律承担债务的义务,但是我们的法律也赋予了保证人抗辩权的权利,这个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保障保证人在发生债务的时候自身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接下来就跟随者小编一起来看看保证人的抗辩权的一些若干解释。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抗辩权的定义,是指的是我们债权人根据国家的法定事由,行使债权,债务人有权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我的保证人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所以是有权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假如债务人放弃了这个权利,但是保证人任然有这个权利。

而我们的保证人担保的合同之中债务的履行,当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就需要保证人完成债务人需要履行的债务,从合同上来讲者叫做第二债务人,保证人和另外一方同为债务人,保证人是有权利享有和主债务所以针对债权人的的抗辩权。

我们接下来说明一下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特点

不管是一般的保证人还是连带的保证人,都可以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这个是法律上给保证的人的一种保障,我们的法律也很好的保护了保证人,保证人不需要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抗辩权,保证人都有权利使用抗辩权。而保证人使用抗辩权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使用的,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保证人能够得到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呢

保证人享有一般抗辩权,我们保证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也会得到一些相应的权利,只要之债务人有的权利,保证人都会有,这是法律上赋予保证人应有的权利。除了保证人享有的一般抗辩权,我们保证人还有专属的抗辩权,而专属的抗辩权是按照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而形成的,在不以合同的主债人的抗辩为前提下,是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所请求的一种抗辩权。这种保证人和债务人的抗辩和一般的抗辩权是不一样的,这是保证人以自身的名义而去行使的,当债务人放弃了抗辩权的时候,保证人是可以继续行使抗辩权所包含的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行使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很好的免除本身应当承担的的债务的责任,让保证人免于经济或者其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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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及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王某,该债权转让有效,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债务后又撤回了,此时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务仍然存在,原债权人仍可以主张王某向其清偿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务后又撤回了,但并非该公司放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权人。另外,刘某已将权利转让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通知了王某,根据第80条规定,刘某要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经受让人某公司同意,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依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权人而不能向王某主张权利。
[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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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转让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转让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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