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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青岛市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因养鸡场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原告吕XX、被告刘XX和案外人赵X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养鸡场,1994年养鸡场火灾后原告全额出资重建,1996年赵XX退出,双方共同经营至2005年停业,后被告出租,2017年改造为冷藏厂,现土地和房屋被政府征收,被告声称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第三人赵XX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双方无权分割。
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怀疑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却缺乏有力证据证明。于是,律师逐页翻阅了养鸡场自1993年以来的经营账目、物资采购单等资料,还实地走访了养鸡场周边的商户,获取了证人证言。通过对比采购单上原被告的签字、经营账目上双方的收支记录,发现了原被告共同经营养鸡场的诸多痕迹。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为案件提供了关键支撑。
法院确认原告吕XX和被告刘XX各占赵X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及第三人诉讼请求,原被告分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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