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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桥梁施工与养护公司签订《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同年X月,养护公司操作人员驾驶检测车作业时,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致劳务公司员工触电重伤。劳务公司垫付457342.65元医疗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追偿遭拒,遂委托律师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公司有无追偿权、养护公司是否担责、受伤员工是否属“第三者”。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怀疑养护公司操作失误及员工是否属“第三者”存在证据漏洞。于是,他逐页翻动《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用荧光笔标记出安全责任条款;仔细比对事故报告与现场照片,制作《因果关系对比表》;致电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合同条款。最终发现,养护公司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受伤员工在非封闭作业平台作业,应属“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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