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某因经营企业资金需求,向辛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汪某还出具了《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某未按期还款。经辛某长期催告,汪某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于是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某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辛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汪某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案件存在难点,借款时间久远,交付形式为现金,且存在长期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以租抵债具体金额的明确证据以及现金交付的直接证明。
单楷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以租抵债的情况,详细梳理款项抵扣逻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汪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系应原告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但单楷律师严格适用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指出被告抗辩仅收到30000元却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以租抵债,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方法论。首先,全面收集原始证据,如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为案件奠定基础。其次,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力反驳对方无证据的抗辩。最后,妥善处理复杂情形,像“以租抵债”这种特殊情况,要清晰梳理款项往来和抵扣逻辑,协助法院公平裁判。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