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厦门,被告是一名工程承包商,在与某公司负责人闲聊得知有项目工程转包意向。原告声称与该负责人是朋友,能为被告介绍工程。被告与负责人协商先进场施工,后视效果决定是否签合同,之后被告承包了该项目。被告误以为是原告促成合同订立,便按原告要求签订工程介绍费协议,约定支付40万元,先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因未结算未支付。随后,原告谎称未收到分文介绍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被告欲预支工程款支付时,该负责人称原告仅介绍双方相识,未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合同订立。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福建厦门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始终专注于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犯罪辩护核心领域。在民商事合同领域的丰富经验,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本案涉及的居间服务、合同效力等问题,很好地匹配了本案需求。
王伟栋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梳理全案材料,将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作为突破口。这份《说明函》详细记录了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以书面形式呈现了原告未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事实。在审查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发现原告虽声称提供了居间服务,但缺乏实际证据支撑。他还对比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发现原告说法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此外,他依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调查了解到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于是以此为依据,主张案涉协议无效。同时,他凭借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已支付20万元介绍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认为不得私自收取工程介绍费,案涉协议无效,认定原告无权根据协议主张居间服务费。虽认为被告有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但因原告未举证必要费用,不予支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告不须支付居间介绍费。在结案前,王伟栋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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