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与XX公司长期存在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供货后,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8月5日,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但之后仍未付清。XX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执业第9年的翁鹏威律师来自浙江温州,接受委托后,他迅速梳理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欠付货款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
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XXX元,欠付货款应为XXX.85元,认为《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该计划书由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法变更利息计算标准,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XXX.85元,并由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面对XX公司的上诉,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他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XX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XX公司胜诉,确定了XX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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