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嘉兴,嘉兴市XX公司与浙江甲X公司、XX公司等存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嘉兴市XX公司称,其与被告浙江甲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600万元借款,被告XX公司以房产抵押,部分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公司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嘉兴市XX公司遂诉至嘉兴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赔偿律师费,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于浙江嘉兴,在接手此案后,将借款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借款合同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形式为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1.56%、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在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占比约70%。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与本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
接案后,胡多兵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审查借款合同过程中,他发现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可能过高,存在不合理之处。作为承办过超800件案件的律师,他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经验,随即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与法定标准进行了细致比对。同时,他还调查了被告的还款情况,申请法院对相关还款记录进行核实,并提交了被告还款的时间和金额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归还部分本金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公司应依约还本付息,但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依法调整为均按月利率2%计算。法院判决被告浙江甲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市XX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2月11日为280033.34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6000元;原告嘉兴市XX公司对被告XX公司抵押房地产变价款优先清偿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后的余款,享有次优先的受偿权利;被告XX公司、任XX等被告对被告浙江甲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嘉兴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的还款情况及利息计算的合理性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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