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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州XX公司提供招商外包服务。然而直至起诉日,广州XX公司未完成招商目标,原告认为其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广州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尚X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首先逐页翻看《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和《招商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对其中的服务内容、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详细标记。她怀疑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了核实这一点,又仔细查看“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现双方虽就项目前期准备等进行沟通,但被告未能履行应负的合同义务。之后,律师对比某公司提交的与“快客冉某”、“快客陈某”、“快客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一步证实被告现已没有正常经营。此外,律师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确认广州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尚X。
最终,法院依据这些证据,认定被告违约,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杨静律师也提出疑问:对于类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更有效地促使其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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