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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女)与宿XX(男)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11月育有一女宿小X。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一年后原告发现被告凡事不商量、常无端发火,孕期未受关怀,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公婆重男轻女,不照料原告和孩子。2017年5月起被告多次提离婚,12月原告起诉后撤诉,半年后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经济帮助及债务承担。被告同意离婚,但争夺抚养权,不认可经济帮助和债务。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核心争议在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经济帮助及债务认定。为解决这些问题,律师收集孩子生活开销证据,如信用卡对账单、购物记录、医疗费单据等,证明孩子每月开销约7000元;还指出孩子年幼依赖母亲,长期与原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成长。同时,律师查证原告为照顾孩子未工作、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依据《婚姻X》主张经济帮助。面对被告提交的转账明细,律师指出费用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的核心代理意见。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让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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