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南京银行卡。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万元,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杨X承认借款事实,称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位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两笔借款的转账记录,包括转给王X的15万元和微信转给杨X的3万元。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流转,无法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王X与借款行为的关联证据,比如王X参与借款磋商、使用借款等方面的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收集了王X与杨X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王X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其次,调查王X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款项到账后直接转给了杨X,王X未使用该款项。最后,整理王X的陈述,明确其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位某认为出借账户就应担责,但周爱荣律师回应称,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位某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同时,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细节不知情,位某也未能提供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一是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排除无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明确行为性质,判断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是有效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借款或从中获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