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原告张XX与被告闻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闻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闻XX否认自己是公司股东,认为无需对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且主张公司担保行为无效。这使得案件陷入股东身份认定、担保效力判定等复杂法律关系交织的困局。
为张XX代理此案的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自2016年开始执业,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在浙江宁波地区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事务等领域,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还曾担任中国民盟宁波市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
汪家道律师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的逻辑梳理。他指出,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对于闻XX否认股东身份,汪律师认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一直未提出异议,即便股东签名非其所签,结合其与闻XX的兄弟关系,也可视为默认行为。
在担保效力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出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本案中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张XX未审查相关决议,不属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应属无效。但因闻XX当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部分观点,维持了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判定闻XX对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汪家道律师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和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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