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天津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上海公司及自然人独资股东费某连带支付货款14,802.15元。上海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猪肉款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且无证据支持。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交易模式是按照代卖模式还是买断模式结算,以及是否存在质量扣款的问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公司员工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就订货、出货、货品质量、付款等情况进行过沟通。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确切证明猪肉的实际重量,且对于质量问题是否应该扣款也缺乏有力支撑。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双方前三次合作均是代卖模式结算,被告收取固定代卖费用,市场风险由原告负担;第四次合作虽约定买断模式,但到货后因货品质量问题,被告仍按代卖模式结算,原告未提出异议。同时,202X年12月2X日、2X日被告发送的微信小视频及双方沟通情况,能确认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提出质量扣款时原告未异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本次合作应按代卖模式结算,且质量扣款合理。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抗辩称应按原告出具的出货单结算,但律师指出,这与第四次合作未按出货单结算以及前三次按被告出具的汇总表结算的交易习惯不符,法院未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最终,法院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按代卖模式结算,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认可了质量扣款。经核算,上海公司应给付原告货款234,215元,已支付220,000元,尚欠14,215元,费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赵孟亮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双方的交易记录,包括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以确定交易习惯;其次,关注货品质量相关的证据,如视频、沟通记录等,判断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及扣款是否合理;最后,结合证据链的完整性,对对方的抗辩意见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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